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办理、遗失补发须知
·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须知
·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证明材料:
(一)、2010年1月1日之前分娩的新生儿如不能提供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则须前往门诊四楼医务科复印新生儿记录和分娩记录)。注明《换发原因若是由工作人员造成的错误,由出生证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之后开具情况说明,若是自己涂抹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误,本人写情况说明签字摁手印)。
· (二)、书写换发书面申请,签字摁手印。
· (三)、复印父母双方居民有效身份证(正面与反面)
· (四)、填写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 (五)、核对信息,打印,签字,盖章。
· 二、办理时间:每周四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给予换发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的第一证”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内容签发。
· 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办理
孩子出生后,新生儿母亲带婴儿父母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须双面复印清楚)、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卡通到成都市成华大道新鸿路6-10号儿保科一楼成华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办公室。
一、将确定好的婴儿姓名使用规范汉字正确填写在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 二、正常办理时间:注:(周三上午除外)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4:30-17:30)
三、《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出生证上信息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自行撕副页、私自涂改!不能塑封!如不慎遗失,按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补办。
· 四、如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母亲签字、摁手印的书面委托书(空白委托书出院时在住院部护士站处领取)。
· 五、若有特殊情况,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须提供婴儿母亲手工签名的委托书盖双方手印并携带以下证件:婴儿父母双方居民有效身份证(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一卡通、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 成都市《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告知书
· 尊敬的家长:您们好!
首先祝贺您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小宝贝,我们衷心地祝愿您们家庭幸福,温馨。如果因您们的意外不慎遗失了《出生医学证明》,根据成卫计办【2015】96号文件要求,特告知相关要求及所需材料。
· 一、遗失补发要求:
· (一)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4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
· (三)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四)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二、《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发证明材料:
· (一)新生儿父母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
· (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 2010年1月1日之前分娩的新生儿如不能提供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则须前往门诊四楼医务科开具新生儿分娩单位提供的分娩证明,相关病历复印件(新生儿记录和分娩记录)。
(三)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新生儿户口登记薄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未进行户籍登记须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者新生儿父母提供书面声明,查看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登记薄原件。
(五)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2、领证人非新生儿母亲,且不能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书面委托书时,除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外,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2)新生儿母亲的失踪证明:3)新生儿母亲的死亡证明。
3、系抚养关系应提供抚养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或民政局出具的抱养关系证明。
三、办理时间:
每个月第二个星期五和第四个星期五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成都市成华大道新鸿路6-10号
住院部一楼(成华区妇幼保健院出生证办公室)
咨询电话:028-62127237 028-84312574 17340108721(杨老师)